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就是要彰顯社會組織運作所展現出來的“社會”力量和積極性,這種“社會”力量和積極性不同于“政府”的力量和積極性,也不同于“市場”的力量和積極性,目的在于構筑一種“政府”“市場”和“社會”多元主體基于不同功能發揮而共同形塑的現代治理格局。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非政府性”的維度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非政府性”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屬性,這也是社會組織又常常被稱作為非政府組織(NGO)、與非政府組織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交替使用的原因。社會組織的運作一旦偏離了“非政府性”的基本屬性,喪失了社會組織應有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淪落成為政府的附屬組織或延伸組織,社會組織的“社會性”就會被“政府性”所掩蓋,社會組織運作所展現出來的往往就是“政府”的力量和積極性而不是“社會”的力量和積極性。由此,社會組織就不能扮演一種不同于政府組織的主體性力量來參與構筑現代多元主體的治理格局,其功能價值就會局限為依附于政府的工具主義價值,不能充分發揮對于“政府失靈”的彌補和矯正功能。所以,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必須要突出和保障社會組織的“非政府性”。
從當前中國社會組織的現實狀況來看,大量的社會組織屬于官辦社會組織或者具有很強官方背景的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不僅在資源來源上高度依賴于政府,在責任向度上直接對政府負責,甚至很多社會組織的運作模式也類同于政府的行政化運作模式。同時,許多自下而上生長起來的民間性社會組織也在積極尋求被政府體系所吸納,以獲取資源供應和維系組織生存。由此,中國社會組織在相當廣度和程度上呈現出了依附于政府生存的較濃的“政府性”色彩,缺乏植根于社會、從社會中汲取資源的活力。從“非政府性”的維度來思考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需要注意兩個方面:一要構筑良好的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組織需要作為相互獨立而又平等合作的主體共同服務于社會共同體的利益。二要發展對社會組織的多元化的支持體系。這樣一種多元化的支持體系,除了需要強調政府職能轉變,以釋放社會組織生長的公共空間和促進公共財政資源高效性地向社會組織轉移之外,還需要避免社會組織由于資源來源的單一性而對政府產生依附,需要大力發展慈善捐贈、志愿力量、支持型社會組織等非政府性的力量對社會組織的支持。
從“非營利性”的維度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非營利性”亦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屬性,所以社會組織也常常被稱作為非營利組織(NPO),與非營利組織的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交替使用。社會組織的運作一旦偏離了“非營利性”的基本屬性,喪失了社會組織應有的公共性,而淪落成為變相的市場組織,社會組織的“社會性”就會被“市場性”所掩蓋,社會組織運作所展現出來的往往就是“市場”的力量和積極性而不是“社會”的力量和積極性。由此,社會組織就不能扮演一種不同于市場組織的主體性力量來參與構筑現代多元主體的治理格局,其功能價值就會演變為服從于市場調節的營利驅動價值,不能有效發揮對于“市場失靈”的彌補和矯正功能。所以,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必須要突出和保障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
從當前中國社會組織的現實狀況來看,社會組織由于資金運作不規范而出現的營利性問題,仍然是社會組織運作過程中比較普遍的問題。很多社會組織,以“非營利組織”為幌子,大肆追逐經濟利益,背棄社會責任,脫離了社會組織應當堅持的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軌道。從而,影響了民眾對社會組織的公共性認同,削弱了民眾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度和親近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組織從社會中持續汲取資源和能量的生機和活力。從“非營利性”的維度來思考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需要注重建構和發展對社會組織的立體性管理體系,以約束社會組織的營利性行為。一要完善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管理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消除對社會組織隨意性過大的行政性干預和庇護;在管理主體上,除了需要強調民政部門的管理主體地位之外,應該借鑒西方成熟經驗,更加注重稅務部門和司法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二要發展對社會組織的非政府管理。由于政府部門力量的有限,以及社會組織數量的日益龐大,單純依賴于政府主體顯然無法實現對社會組織的良性管理。為此,需要大力發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以及以理事會為重要主體的內部治理力量來構筑對社會組織的非政府管理體系。
從“功能復合性”的維度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社會組織的公共性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共服務提供;二是公共利益表達。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提供功能,在于彌補政府在公共服務提供上的不足以及市場在公共服務提供上的失靈,以滿足民眾對于公共服務的多樣化需求;社會組織的公共利益表達功能,在于充當民眾自下而上民意反饋的渠道,這樣一種民意反饋渠道可能是為特殊社會群體代言,也可能是對于社會某一公共主題的民意發掘和傳輸,有助于構筑政府與民眾之間雙向平衡溝通的“雙軌政治”格局,這是現代國家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維度。所以,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不能只是局限為發展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提供功能,還需要拓展社會組織的公共利益表達功能,以實現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功能和公共利益表達功能的復合性生長,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為不同于政府組織和市場組織的第三方力量的主體性作用。
從當前中國社會組織的現實狀況來看,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提供功能基于政府的積極支持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而社會組織的公共利益表達功能則由于未能受到足夠的關注而裹足不前,以致中國社會組織發展呈現出了明顯的功能失調的現象。從整體上而言,當前中國社會組織更多扮演地是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工具性角色。這樣一種角色扮演顯然不利于“社會”力量和積極性的充分釋放,從而不利于構筑良性的治理格局。從“功能復合性”的維度來思考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需要在注重發展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提供功能的同時,為社會組織公共利益表達功能的生長提供積極的支持。這種支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需要放寬對具有較強公共利益表達功能的社會組織的制度約束,比如放寬對社會團體的制度約束,賦予其更好的生長空間和政策環境;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建構和完善有序吸納社會組織公共利益表達的常規性的制度載體和公共平臺,這既有利于社會組織公共利益表達功能的生長,也有利于社會秩序的良性建構,積極打造富有中國特色的法團主義治理架構。